【工道 ‧ 自在】法理何在:限聚令篇

期數
4029
刊登日期
2021.05.07
作者
徐頌文
主曆
主曆 2021 年 05 月 09 日 復活期第六主日

上星期是一年一度的國際勞動節。

2020年勞動節,本港8位為勞工請命的人士發起和平請願,促請政府採取更有效的措施保障受「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影響的工人。雖然他們已分成兩組(每組4人)並保持距離不少於1.5 米,惟裁判官仍裁定眾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香港法例第599G章)(下稱《規例》),判處眾人監禁14天(緩刑18 個月)。裁判官指出於裁斷某聚集是否違法時,不僅須視乎各參與者之間的距離,亦須考慮各人有否「共同目的」及有否涉及事前準備,而由於涉案各人之間有交流互動、叫喊類似口號並互相呼應,因此構成一個具有「共同目的」的聚集。

根據《規例》第10條,任何由衛生署署長委任的獲授權人員如合理地相信某在公眾地方進行的聚集屬「須解散聚集」(如某一聚集的任何參與者與於同一地方進行的另一聚集的參與者之間的距離不足1.5米,而該等聚集的參與者總數多於4人,則每一該等聚集均屬「須解散聚集」)或「受禁群組聚集」(根據《規例》第2條,「群組聚集」是指「多於4人的聚集」),則該獲授權人員可要求解散該聚集,惟《規例》並無任何條文為群組聚集引入「共同目的」的概念。那麼有否「共同目的」對達致制訂《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的目的(即「控制及預防人類間的疾病;防止任何疾病、疾病的來源或污染傳入香港、在香港蔓延及從香港向外傳播;採取世界衛生組織公布的《國際衛生條例》的有關措施」)是否有任何關聯?假設有兩組市民(每組4 人)於同一地方閒坐(兩組相距多於1.5米),有的閒談、有的休息,各有各目的;期間天空出現日蝕現象,而他們同時在其原來位置舉起電話拍照。如此,疾病傳播的風險會否因他們由沒有共同目的轉為有共同目的,或是否預知會看見日蝕而預作準備而有所不同?答案顯而易見。因此,是否違反《規例》應只考慮聚集參與者的密度(即人數及距離的關係),有否「共同目的」或「事前準備」實屬無關宏旨(immaterial)。裁判官將該等因素列入考慮範圍,難免予人另有所圖的疑慮。

另外,裁判官指出根據其目測判斷涉案各人之間相距不足1.5米。然而,僅憑肉眼就一個需求準確性及客觀性的屬性(如距離、年齡、速度、酒精濃度)作出裁斷,其結果將變得不堅實,尤其當該屬性為影響刑責的關鍵因素,否則難以令人信服。

《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確認每人都享有和平集會的權利(《香港人權法案》第十七條),雖然該權利「可為民主社會……維持公共衛生」等理由所限制,但該等限制須建基於該法案第一條所述的原則,即「人人得享受人權法案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民族本源或社會階級、財產、出生或其他身分等等。」主耶穌曾說:「你們不要按照外表判斷,但要按公義判斷。」(若望福音七24)若然法律未能確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香港人權法案》法案第二十二條),則維護公義不知從何說起。

作為弱勢一方的勞工階層,可以發聲的空間本已很有限,而上述裁決無異為強勢一方多添一把利器,以進一步削弱勞方藉請願或罷工等手段團結爭取合理權益的力量。

 

  •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

圖︰疫情前的五一勞動節集會(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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