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點止一個「order」咁簡單 論平台經濟下的員工保障(上)

期數
4047
刊登日期
2021.09.10
作者
邱智恆
主曆
主曆 2021 年 09 月 12 日 常年期第廿四主日

近年隨著科技的發展,不論先進或落後的國家都相應催生一種新的營商模式,普遍稱之為「平台經濟」(Platform Economy)。營商者透過應用程式或網頁設立數碼平台,創造一個公開的市場空間讓個別人士(一般稱為「平台工作員」)為顧客提供一些臨時、特約或按需要的貨品或服務,例如在過去一年因應疫情而迅速發展的食物送遞服務平台、流行多年的網約車服務平台等。

平台經濟為營商者、顧客及平台工作員均帶來前所未有的體驗和好處,包括營商者因平台提供的創新服務引發了很多商機,同時透過數碼平台制定不同規則去管理平台工作者的工作內容和表現及處理顧客購買服務和貨品的安排,減省部分行政及營運成本;顧客亦透過平台簡單快捷地獲得各式各樣的服務或購買不同類型的商品;而普遍的服務平台企業也讓員工於很低的門檻下及很彈性自主地提供服務,而且工作員不需要簽訂長期的合約,亦可以彈性安排自己的工作時間。

那麼,平台經濟的操作是否能造就了三贏的局面呢?雖然平台工作員可以比從前輕易地從事某些工作,以及擁有極大的工作自由度, 但是以食物送遞服務及網約車的平台工作員為例,根據現時香港的勞工法例,他們都屬於自僱人士,不會享有任何僱傭條例中的勞工福利及保障,甚或遇到任何意外傷亡時不會有任何僱傭補償,這明顯是將營商者和顧客的成本轉嫁於工作員身上,然而筆者留意到坊間主要有三種說法來回應,故希望在本文剖析相關的說法的真確性和合理性。

(一)有人會認為工作者實際上只是有得有失,平台畢竟為他們提供了工作機會,不然他們便一無所有。但是,筆者認為所謂的機會只純屬市場配對,營商者提供待遇與工作員於勞動市場的競爭力作出配對,從而促成雙方互相依靠的關係,因此絕不是甚麼平台營商者在賜予的機會,與此同時在現今社會當中,營商者往往有較大的議價能力,於平台經濟中他們還可透過工作員損失的勞工福利和保障,令營商者大大減低其營運成本,從而有更優厚的回報。以食物送遞工作為例,傳統上大眾稱之為「送外賣」,工作待遇基本上是勞動市場上差不多最差的,過去只有缺乏技能和年紀較大以致市場競爭力較低的勞工才會當上這職位,絕不是因為僱主刻意提供機會聘請他們,相反僱主也沒有其他選擇,現時的食物送遞平台也一樣如是,他們所吸納的工作者絕不會是在市場上有其他優勝得多的選擇,因此他們才會當上平台工作員,而現時還因他們於現行法例上屬自僱人士而不須提供任何勞工福利和保障。(待續) 

 

  •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 – 新界

圖︰作者關注到,網上的「平台經濟」衍生僱員缺乏勞工保障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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