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讓小孩近前來
每年的12月10日為國際人權日,相信許多人都知道,但可能沒有很多人會注意到國際兒童人權日訂在哪天?自1950年起聯合國已訂立國際人權日,以紀念聯合國於1948年12月10日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而世界許多地方會選在那天,舉行爭取及保障人權自由的活動。其實《世界人權宣言》只是國際人權公約一系列,以保障人權為目標的國際公約與宣言中的一項,其他較多人提及的公約還包括《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以及《兒童權利公約》等等。而《兒童權利公約》是聯合國大會於1989年11月20日通過的,所以每年11月20日便是國際兒童人權日。《兒童權利公約》的概念是以兒童為權利的主體,以其利益為優先,體認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兒童非國家、父母的附屬品。保護及關愛兒童是人之共識,至今已有超過190個國家簽署生效,是史上最多國家簽訂的公約。
公約表明「確信家庭為社會之基本團體,是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成長與福祉之自然環境,故應獲得必要之保護及協助,以充分擔負其於社會上之責任;體認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考量到應充分培養兒童使其可在社會上獨立生活,並在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理想之精神,特別是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精神下獲得養育成長」
《兒童權利公約》由94年開始在香港生效,作為世界上最文明都會之一的香港,對保護兒童方面一直未夠積極,未將《兒童權利公約》直接引入法例,連「兒童事務委員會」亦在民間爭取了20年至2018年才成立。據社會福利署的統計數字,過去十年虐兒個案每年都有近九佰宗以至過千宗。2018年五歲的臨臨被虐至死,慘況令偵辦的警務人員及醫護表示震驚,市民痛心,其父母於今年四月被判謀殺罪成。但另一個案,22個月大的 Heiley 死時只有8公斤重,身上有70多處傷痕,負責照顧她的一對男女虐待兒童罪成,只被判囚五年四個月。兒童權利委員會前主席雷張慎佳認為,政府應檢討相關法例,如釐清虐兒的定義及範圍。可惜特首林鄭月娥在最新一份《施政報告》只承諾立法建立強制舉報虐兒個案機制,但未有加強其他保護兒童安全網的配套措施,例如針對體罰及向自閉及弱智學童家長提供適切援助。
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在《家庭團體》勸諭,第26節提到:「在人的團體——家庭中,特別應該關心兒女們,對他們的人格尊嚴要深深尊重,對他們的權益要非常尊敬並慷慨地關切。為每一個孩子是如此,可是對那最小的孩子,尤其當孩子有病、受苦或殘障而需要一切時,更迫切地要關心他們的權益……。對來到這個世界的每一個兒童的接受、愛和尊重,以及對他們的多方面的和一致的、在物質的、教育的和精神方面的關心。」保障兒童,就是保障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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