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城市發展所有市民都是持份者
政府早前以加快房屋供應,落實土地發展計劃為由,提出修訂一系列與發展相關的法定程序。當中發展局提出共20項建議,建議修改法定程序涉及《城市規劃條例》、《收回土地條例》及《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等共六條。其中的《環境影響評估條例》,已經在三月底的立法會開始討論。
以《城市規劃條例》為例,其中最有爭議的,要算是修例將會減少公眾諮詢的時段。本港的《城市規劃條例》從1939年設立,歷年來的修訂都是認同市民參與的重要,所以逐步增加公眾諮詢的時間,例如在2004年的修訂中,市民或團體可以用一般稱為12A的條例,提出改劃意見。現時當政府制定法定圖則後,會有二至三輪的公眾諮詢,包括就法定圖則的申述,對申述的意見,及進一步的申述;提交申述與意見的人士也可以在城市規劃委員會(城規會)的公聽會再陳述意見。但修例後,只有土地擁有人,獲授權者或者政府可提出改劃申請。換言之,當修訂落實後,公眾人士(包涵環保與保育等民間團體等)再也不能提出改劃申請,去提出公共用地的用途,或者反對某些用地規劃。修改建議也只剩一輪的公眾諮詢,而政府相信這樣可加快程序兩個半月。另外,賠償問題再不被視為有效的申述,公聽會將由城規會成員邀請對其提出的申述意見希望繼續查究的人士,這無異於大大減少了公聽會中「公眾」的意味。
更壞的是,政府這次修訂,扭轉了過往所採用的香港缺乏發展用地的論點,把房屋的供應問題,聚焦在縮短規劃流程上。12個環保及關注團體曾召開聯合記者會指出,發展當局放大了城規條例下收集申述及意見的所需時間,若我們把一個完整的發展項目的三個部份(決策流程、規劃流程、及發展項目完結後交付用家的分配流程)來考慮,公眾參與所佔的過程其實微不足道。政府目前的說法,是引導市民只見樹木不見森林。政府不直接回應坊間對土地分配的公義呼聲,壓縮成為只著重精簡流程的官僚伎倆。
我們認為,香港稀缺的土地資源,應該公平地惠及所有人,所有的決策與規劃流程,大前提是要確保這個權利能夠讓持份者公平地參與。所以今次以加快程序為名的修例,實則是市民參與最珍貴的公共資源分配的大倒退,也違背了香港過往十多年來,日漸壯大的市民社會對公共事務參與的渴求;更甚之,也與國際社會中,為回應公民參與的普遍呼聲而日益強調的,市民作為城市發展的持份者這個趨勢的開倒車,如台灣提出2050年淨零排放轉型計劃中,社會對話和公民參與是四大轉型策略之一;又如英國政府為回應氣候危機,倡議2025年零碳的目標,大部份倫敦的自治市鎮在政策制定與地方規劃上,承諾要加強居民與地方議會共同構建地方願景與未來發展藍圖,在審批項目時更能回應居民的期望。可惜,發展局是次的建議進一步削弱公民社會參與公共事務的空間,只剩下講求效率,而無視市民作為持份者來參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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