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筆容辭】逆流而上

期數
4093 期
刊登日期
2022.07.29
作者
黎汶洛
主曆
2022 年 07 月 31 日 常年期第十八主日

共用圖片/檔案 - 義筆容辭「濫收水電費」屢見不鮮,自去年514日《2021年水務設施(水務設施規例)(修訂)條例》生效後,相隔一年多,才成功檢控違法業主,被罰款港幣5,000元,為本港首宗案例。 有關當局表示,經修訂後的《水務設施規例》第47條規定,水務署的註冊用戶(通常為業主)只可向其處所的佔用人(通常為租戶)收回繳交給該署的水費。若註冊用戶向佔用人收取的費用超過此金額,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元。

筆者期望透過社會實況,反駁一些社會謬誤,包括指《條例》修訂後,只有「小數」舉報及立案數字,具「阻嚇」作用;而事實上,所謂的「阻嚇」作用,不在於阻嚇違法業主,而是阻嚇租戶本身。在現時《條例》下,沒有全面保障舉報者的安全及其公布清晰的指引,從而影響舉報者的法律權益。例如違法業主得悉租戶舉報他們的不法行為時,會以不同方式逼走租戶,包括大幅度加租、斷水斷電、上門恐嚇等。

20214月,即《條例》 修訂前,筆者曾協助深水埗汝州街十多戶天台租戶遷離居所時, 發現不少處於不適切住房的年老租戶,長期被濫收水電費,有冤無路申訴。有年老租戶表示,曾渴望執法部門能為他們伸張正義,卻換來具標籤性的用語,間接勸止申訴地說「為何你要租天台屋,而不選擇租套房或申請公屋呢?」「如你提出訴訟,或需要放棄現時的工作出庭作證……」「如你敗訴,需要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可能賠上半年的劏房租金……」這些說法,不但偏離公務員持平原則,亦隱含著種種階級與權力的問題, 使租戶處於不公平的狀態。

20226月,即《條例》 修訂後,筆者陪同另一名租戶會見執法部門,並為一宗濫收水費個案進行申訴。明顯地,有第三方或受委托的專業人士陪同租戶下,沒有再出現勸止申訴的情況,但筆者亦感覺租戶的無奈與執法部門的限制,「無奈」是指租戶需要自行評估及承擔舉報風險,而「限制」是指執法部門,按現行法例沒辦法保護證人。最後,筆者期望特區政府、立法會和有志服務基層的團體,共同推動《條例》 一年一檢、為執法人員提供內部培訓、設立舉報空窗期限及其相關保障舉報者的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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