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道 ‧ 自在】懷孕育兒,豈容歧視

期數
4177期
刊登日期
2024.03.08
作者
徐頌文
主曆
2024年03月10日 四旬期第四主日(喜樂主日)

共用圖片/檔案 - 工道自在最新一份《施政報告》中推出諸如「新生嬰兒獎勵金」、「家有初生兒優先配屋/選樓計劃」、「推展提供學前兒童課餘託管服務至全港」等一系列措施,旨在鼓勵生育及推動為人父母的市民投入/重新投入職場。諷刺的是,不少僱主背道而馳,抱持對懷孕婦女的刻板印象及偏見作出種種歧視行為,為一些婦女來說,「夢熊有兆」因而成為噩夢的開始。

Chan Choi Yin Janice vs Toppan Forms (Hong Kong) Limited一案中,事主公司的管理層因她懷孕而作出歧視,她由一名因工作表現優良而備受重視的僱員變成一名飽受連串惡意對待的受害者— 無論是藉冷嘲熱諷及羞辱言辭,例如:與其浪費時間生兒育女不如努力工作、想懷孕就收拾東西回家;無理挑剔及故意刁難,例如:於非必要的情況下要求已懷孕八月的事主工作至深夜11時及於放取產科病假期間上班、失實指控及砌詞誣告,或是藉一方面抹煞功勞一方面抹黑表現, 或是以工作調動之名行降職減薪之實,並讓事主不能繼續管理高盈利客戶群的業務,減少可觀佣金及花紅,都在迫使事主自行離職,卻始終未能得逞。僱主最終將事主調職至一個即將停止營運的部門,意圖以裁員為由合理化對事主的解僱。在如此一個充滿敵意及壓力的環境下工作兩年多的事主,透過平等機會委員會控告僱主違反《性別歧視條例》,結果法庭裁定僱主作出違法「懷孕歧視」及「使人受害的歧視」— 兩條按照《性別歧視條例》提出法律程序而作出的歧視,並命令僱主須就事主所損失的收入及所受到的感情損害支付逾54萬元的賠償,另須提供事主一紙如實評價其工作能力的推薦信。

上述那位母親的遭遇僅是冰山一角。根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資料,「懷孕歧視」長期以來一直是《性別歧視條例》所涵蓋的違法行為中的次名,另還有「性別歧視」、「婚姻狀況歧視」、「餵哺母乳歧視」、「性騷擾」及「使人受害的歧視」,僅於2020年至2022年期間, 平等機會委員會已接獲223宗有關「懷孕歧視」的投訴,而於2023年更有一宗纏繞五年多的「懷孕歧視」申索(周露娜訴中旅貨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有關僱主被判須向事主作出高達93萬元的賠償,案中法庭表示如僱主拒絕向事主道歉及提供推薦信,賠償金額將會提高,而法庭於該案中亦確立僱主以僱員因懷孕須接受檢查及治療所導致的缺勤或休假作為其工作表現不佳的理由同屬違法「懷孕歧視」。相信尚有為數不少遭受歧視的婦女仍在苦忍或已經放棄職業生涯。

聖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於《人的工作》通諭如此說:「讓婦女能完成附合她們本性的工作,而不可對她們歧視,排斥她們可以勝任的工作,同時尊重她們對家庭的期望,以及她們與男性一齊對社會福利能有貢獻的角色。婦女的真正進步,要求勞工的架構不要為了婦女的進步,而叫她們放棄本性的事,犧牲她們在家庭身為母親的無法取代的角色。」(#19)誠然,歧視選擇生兒育女的求職者及僱員,無異迫使她們從母職及事業兩者之間作出取捨,如此不僅有違她們的本性,更有損她們及其家庭的尊嚴。

•本專欄逢二、四主日刊出


  • 教區勞工牧民中心-港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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