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一些教會職務的澄清

期數
4312期
刊登日期
2026.10.11
作者
秘書長 李亮 司鐸
主曆
2026年10月11日 常年期第二十八主日

教區最近公布幾位副主教和主教代表的任命後,一些天主教會的社交平台對這些主教公署成員的職務,提出一些疑問,現謹作澄清如下:

 

1. 副主教(Vicar General)

按法典475條1-2項,教區主教必須任命一位副主教來協助他處理教務,而且,如有牧靈上的需要,可委任兩位或數位副主教。副主教人選可由教區主教自行決定。如有牧靈上需要,可委任兩位或數位副主教。副主教應起碼是一位司鐸 (見法典478條1項)。副主教在全教區享有教律授予教區主教的行政權 (administrative power),但教區主教保留為自己處理的行政事務或教律規定必須有教區主教特別交託者除外 (見法典479 條1項)。

2. 輔理主教(Auxiliary Bishop)

按天主教法典第403條1項:「因教區牧靈之需要(例如,基於教區地域廣闊、教友人數眾多、教務繁重等),教區主教可向宗座請求, 委任一位或多位輔理主教(Auxiliary Bishop);輔理主教無繼承權。」輔理主教通常應被任命為副主教 (見法典406條2項 )。

按法典403條2項,教區主教可以在較嚴重的情況下,甚至是基於個人理由(例如因患病或不便處理某些職務),主動向宗座申請(或由宗座主動任命)一位「具有特殊代行權的輔理主教」(但這並非表示該位輔理主教有繼承權)。

3. 助理主教(Coadjutor Bishop)

按法典403條3項,宗座如認為合適 ,或經教區主教主動申請(例如基於教區主教的健康狀況或該教區特殊的處境),可為一個教區任命助理主教;助理主教有繼承權。助理主教應被任命為副主教 (見法典406條1 項)。

4. 主教代表(Episcopal Vicar)

按法典476條及479條2項,為妥善治理教區,可自行任命一位或數位主教代表,以教律授予副主教的職權,治理教區某一固定的地區、某團體(如某國藉)的信友、某東方禮(Oriental Rite)的信友,或某一類職務(如促進基督徒的合一、宗教交談、修會事務、社會服務等)。主教代表必須起碼是一位司鐸 (見法典478條1項),但也可以是一位輔理主教。


  • 秘書長 李亮 司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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